司怀夫妇5年前从河南来到佛山南海打工。2002年8月29日上午,司怀把即将临盆的妻子严敏送到南海松岗镇医院,满怀欣喜地期待自己第二个孩子的降生。经产前检查,严敏各项指标基本正常,但考虑到她的妊娠时间及胎儿较大等情况,医院建议严敏剖腹产,严当时拒绝手术,要求先滴宫缩剂,由司怀签字要求试产。
当天中午12时,严敏进了产房,医院给她注射了催产素。当晚7时45分,严敏产下一名男婴。半小时后,孩子开始啼哭,1小时后有了轻微抽搐,松岗医院建议司怀将孩子转院治疗。当晚10点半,孩子转入了南海区人民医院。经诊断,孩子出现脑瘫。
而对严敏来说,厄运才刚刚开始。孩子出世后不久,她的阴道开始大流血。当天22时25分,增援的南海医院医生初步诊断她为产后大出血。随后,为了保住妻子性命,司怀在切除妻子子宫的手术同意书上签了字。然而,翌日凌晨4时41分,严敏不治死亡。
一夜之间,司怀家破人亡。他认为,妻子在产前检查还是“母亲胎儿一切正常”,因此质疑松岗医院在整个治疗过程中出了错。为此,他把事发医院告上了法庭,提出了130多万元的赔偿请求。
2003年1月21日,广州市南海区法院委托佛山市医学会对本案作医疗事故鉴定。2003年4月3日,医学会作出鉴定结论,认为严敏死亡的直接原因是羊水栓塞继发D1C、多脏器功能衰竭。羊水栓塞是孕妇发生的最严重、凶险、难以预测的并发症,其死亡率高达70%~80%。当严敏出现产后出血、DIC时,松岗医院己根据现有条件进行了相应的抢救。鉴定结论同时指出,院方对严敏使用催产素的过程中有不当之处,在胎心减慢时未能及时停用催产素;并指出医院因医疗技术水平所限,在治疗抢救方案方面也存在某些不足。综合全部情况,鉴定认为,严敏之死不属于医疗事故。
根据鉴定结论,南海法院认为松岗医院不需对司怀所遭受的损失作赔,一审驳回了他的全部诉讼请求。
司怀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佛山中院。佛山中院审理后首先确认了医疗事故鉴定的证明力。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8项的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佛山中院指出,松岗医院未能举证充分证实,他们的医疗行为与严敏死亡这一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不存在医疗过错。此外,中院分析指出,在医学会的鉴定中,明确提出了医院在使用催产素过程中有不当之处,在治疗抢救方面由于医疗水平所限也存在不足,而松岗医院对这份鉴定结论并没有提出异议。
据此,佛山中院认定,松岗医院的医疗行为虽不属医疗事故,但可以认定他们的医疗行为对严敏之死有过错。最终,法院确定医院应对因严敏死亡所造成的损害承担80%的侵权责任。因此,佛山中院撤销了一审判决,松岗医院被判赔偿司怀一家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6万多元。
另外,医学会经鉴定,认为松岗医院对新生病婴的诊疗过程构成了一级乙等医疗事故,应对医疗过失按80%的比例负主要责任。法院据此判处医院赔偿病孩损失49万多元。病婴的后继治疗费可在确定后再向医院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