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病理解剖证实,患者于某某死亡原因为肝破裂引起失血性休克。
患者于某某家属认为,由于地段医院有关医务人员操作失误和企业医院有关医务人员玩忽职守,延误诊治,抢救不力,导致患者死亡,要求追究地段医院和企业医院医疗事故责任。经上海市地段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为一级甲等医疗技术事故。患者家属对此结论不服,申请上海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复查。
上海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提出如下意见:
(1)根据患者于某某的病史、临床表现、术中所做、疾病及病理解剖证实,系腰背部穿刺后造成肝脏及血管损伤,导致失血性休克。
(2)地段医院在做封闭穿刺时误伤肝脏及血管,造成失血性休克是导致患者死亡的直接和主要原因。
(3)因腰背部局封造成肝脏及血管损伤后企业医院有关医务人员对患者于某某的病情特殊性认识不足且责任心不强,观察不严密,延误了抢救时间,使病情发生了不可逆性变化,是造成患者死亡的重要原因。
根据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2规定精神及《上海市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第6条、第9条的规定,经讨论后一致认为:地段医院、企业医院患者于某某死亡事件系因地段医院企业医院有关医务人员操作不当,对病情认识不足,并延误诊治所致,一致决定地段医院、企业医院患者于某某医疗事件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
事故责任明确后患者于某某家属提出要求进行经济补偿,经三方充分协商, 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1.依据事故责任,根据医疗事故补偿的有关规定,同时兼顾到患者于某某家属的实际情况,地段医院、企业医院同意共同一次性补偿患者于某某家属经济损失总计人民币10万元整(两个医院各承担5万元整,其中包括地段医院已支付患者于某某家属的5000元)。
2.患者于某某家属收到两个医院共同一次性补偿经济损失钱款后,不再对此事故提出任何诉讼主张。
4.本协议自患者于某某家属、地段医院、企业医院三方签字后生效。
这是一起涉及两个医院的医疗事件。本案患者于某某因腰肌劳损到地段医院进行腰背部局封治疗,由于地段医院在为患者做封闭穿刺时误伤肝脏及血管,造成失血性休克,是导致患者死亡的直接和主要原因。患者当晚22时25分因腰腹部剧痛到企业医院外科急诊室就诊,因腰背部局封造成肝脏及血管损伤较少见,企业医院有关医务人员对患者的病情特殊性认识不足,且责任心不强,观察不严密,延误了抢救时机,使病情发生不可逆性变化,是造成患者死亡的重要原因。不论是直接和主要原因还是重要原因,上海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一致认为此事件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地段医院和企业医院均应对此负责。因此,两医院在此的责任是对等的,各承担50%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