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审理中,凤阳县某医院认为其对小杨的治疗是适症的,在观察治疗后小杨的生命体征是平稳的,而且针对病情还请专家会诊。至于小杨被蚌埠医学院附属医院诊断为病毒性脑炎,在安徽省中医学院被诊断为脑干脑炎,均是“非医源性”的,与自己医院的治疗无关。且被告在对小杨的治疗中“未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规范、常规”,所以拒绝承担任何责任。
蚌埠医学院附属医院在答辩中称对小杨的诊断是“正确的,治疗是积极、认真、合理及有效的,不存在任何过错及缺陷”,对小杨的植物人状态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两家医院都声称自己的治疗不存在任何问题,可是身为药厂技术人员、对药理知识有一定了解的小杨的父亲坚信自己的女儿是“毁在医院的手里”。为了查明造成小杨病情的缘由,审理中两家医院和小杨父母均提出鉴定申请。经滁州市医学会鉴定认为“凤阳县某医院和蚌埠医学院附属医院对小杨目前植物人状态无责任,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小杨父母对鉴定不服,向安徽省医学会申请重新鉴定。2004年5月13日,安徽省医学会作出“本案例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两次医疗事故鉴定均认为医院没有责任,被悲痛和愤怒折磨着的小杨的父母无论怎样也接受不了这样的结论,于是再次申请要求做因果关系鉴定。
因医患双方无法就鉴定单位达成一致意见,于是,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指定江苏省南京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所进行因果关系鉴定。2005年3月4日,南京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对小杨在两家医院治疗的后果与治疗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作出司法鉴定结论:凤阳县某医院对小杨疑为病毒性脑炎既未完善相关检查也为及时治疗和转院,其诊疗行为存在诊疗缺陷,蚌埠医学院附属医院诊疗行为未发现明显过错,凤阳县某医院的诊疗缺陷与小杨目前状况有一定因果关系。
经过三年多的漫长诉讼,历经三次鉴定才有了最终的鉴定结果。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小杨在凤阳县某医院住院治疗三天,其间的治疗行为对小杨因病毒性脑炎导致脑干脑炎成植物人状态有一定的因果关系,虽然不构成医疗事故,但是不一定不存在医疗瑕疵。如果小杨在凤阳县某医院治疗时诊断正确,处理及时,不一定必然导致现在的植物人状态。凤阳县某医院的延误治疗与小杨的现状有因果关系,对此造成的损害应当负全部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