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本案争议,北京市海淀区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进行了医疗事故鉴定,认为北医某院不构成医疗事故,但有一定过失,该过失表现在根据患者病情,有就地抢救指征,但院方违反有关医疗法规的规定,将患者转往外院,短期发生脑疝,导致不良后果。北医某院对此鉴定结论提出异议,并申请市级鉴定,北京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在法院的委托下举行了专家咨询会,其结论仍认为北医某院存在过错,但不构成医疗事故,同时,床位不足不能成为转院理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综合上述情况判决北医某院对其过错行为导致宋伟华未能及时治疗所产生的后果承担民事责任,赔偿宋伟华医疗费、自购医疗用品及护理用品费用、护理费、营养费、今后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共计八十五万八千余元,法院同时判决今后护理费四十七万六千余元,由北医某院每年向宋伟华给付九千九百余元,至今后护理费总额支付完毕时止,或至宋伟华康复、死亡为止。 律师对此案的简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