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5月16日晚9点30分霍女(G4P1)到某医院待产住院,因无床位在待产室一夜,期间没有医生负责。17日上午住病房观察,5月18日早晨,医生检查子宫窄小胎头不正,胎儿过大,可能不好生。5月19日9点,医生说胎盘钙化三级,需要人工破膜,后进行四次才破开,导致下身出血不止,羊水绿色。破膜后,无人负责,护士叫霍女士在下身出血的情况下自己去待产室,9点30分,霍女士头晕,呕吐,后在胎儿窘迫的情况下于10点45分行剖宫产术,引发羊水栓塞,DIC,胎儿窘迫,产后出血,失血性贫血,I型呼吸衰竭,11点05分孩子出生,经查新生儿重度窒息,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中度)合并蛛网膜下腔出血、新生儿吸入性肺炎、代谢性酶中毒,阿氏1分1分,后经北京儿童医院检查肺部严重感染,脑部淤血未吸收,两侧顶枕部脑实质对称性密度降低,尾骨3厘米创伤,智力测验报告综合评定54分,属低下(中)。院方无视大龄经产妇的情况,延长产程,造成损害后果。律师在法庭上极力主张医疗过错鉴定,医院亦表示同意,经中国法医学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医院存在过错,一审法院判决赔偿损失。
另一案例,2008年4月1日至6月24日,马某因鼻腔、鼻咽肿物在某解放军海军总医院住院治疗,4月14日行鼻侧切开术、鼻腔鼻窦肿瘤切除术,4月30日行放射治疗,6月22日9时30分马某洗澡过程中摔倒,经抢救无效于6月24日3时因脑出血死亡。经海淀区医学会鉴定,6月10日患者血小板30 X109/L,放射治疗仍持续7天,期间未检测血象及特殊处理,违反治疗原则,导致血象持续下降,是脑出血的诱因之一,病例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北京市医学会再次鉴定,医疗诊疗符合常规,不构成医疗事故。现当事人不得不再次委托鉴定机构进行过错鉴定,日前该案已委托中天司法鉴定中心进行过错鉴定。(作者单位: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