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两年前,孕妇李xx因患“感冒”到北京市xx医院京西分院就诊,最终死在妇产科病房。她的父母认定医院有责,告上法庭索赔121万元。昨天下午,xx法院判决xx医院给付10万元经济补偿。
昨天下午1时30分,李xx夫妇来到xx法院5层第25法庭,听候他们等待近两年的判决结果。法庭认定的事实是,2007年11月21日下午2时50分,李xx因咳嗽、呼吸困难等症状到xx医院京西分院就诊,被初步诊断为“重症肺炎,心功能不全、肺栓塞、孕36周”。两个小时后,因李xx病情危重,手术室准备随时手术,数次催促肖志军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未果。晚上7时30分,李xx被宣告临床死亡。
法庭采信了司法鉴定结论,认定李xx属于死亡率极高的危重病人,xx医院将她收住妇产科,拟在合适时机采取终止妊娠的决定无不当。尽管医院存在动脉血气分析不够及时等不足,对于抢救有一定不利影响,但与李xx的死没有明确因果关系。
“因xx医院的医疗行为与患者死亡后果没有因果关系,故不构成侵权,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法官宣读判决书说,因为xx医院愿意给李xx家属经济帮助,法院认定可给付适当经济补偿。
最终,法院判决xx医院支付李xx夫妇10万元,驳回其他诉求,鉴定费2万元由xx医院承担。本应由李xx夫妇承担的案件受理费1.6万余元,法院认定他们经济困难,准许免交。(《京华时报》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