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月12日,胡x兰和往常一样骑自行车从位于福州市仓山区的家里出发,前往位于晋安区鼓山镇的福建中天信进出口有限公司上班。途经盖山投资区门口时,一辆小型普通客车突然转出,胡x兰避让不及被撞飞。经过抢救,虽然保住了性命,但因颈椎骨折,胡x兰成了“植物人”。
车祸发生后,仓山分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做出了公交认字[2010]第0001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明确“机动车驾驶员承担主要责任,申请人胡x兰承担次要责任。”根据交警部门的认定,胡x兰获得了保险公司192338.06元的赔偿金。
“但这笔钱远远不够支付她的医疗费。”胡x兰的丈夫付先生告诉记者,车祸发生后,胡x兰先被送到福州市第二医院抢救治疗,后又转入福建省协和医院治疗抢救,共已花费了抢救医疗医药费用46万多元。在住院8个月后,因为无法承担高额的后续医疗费用,胡x兰只好出院在家进行康复治疗。
今年3月24日,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榕劳鉴[2011]第295号《劳动能力鉴定书》:被鉴定人胡x兰颈椎骨折伴脊髓损伤术后,四肢肌力升高,肌力0级,大小便障碍。定为一级伤残,属于完全护理。
重度伤残和护理需要使得胡x兰的治疗费用剧增,付先生告诉法制今报记者,事故发生后,他们向福建中天信进出口有限公司提出了索赔要求,但公司只支付了两万元,另外发动企业员工捐款2万元,之后就再也没有支付任何费用。“公司负责人告诉我们,这已经是人道主义救助,企业没责任也没义务再支付任何费用。”
事故发生后,胡x兰的家属曾向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根据该局做出的榕晋劳险伤(认)字(2010)第036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经查证,该事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认定胡x兰为工伤。”
既已认定为工伤,作为企业的正式员工,还本应得到工伤保险。但从事发到现在,除了车祸肇事车的赔偿金及从企业获得的4万元,胡x兰一直没有拿到那笔工伤保险的赔偿金,这笔款项哪去了呢?
胡x兰的丈夫付先生告诉法制今报记者,胡x兰自2008年6月2日经应聘进入福建省中天信进出口有限公司从事服装锁边工作,一直工作至事发,期间公司始终没有跟胡x兰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也就从未依法办理胡x兰的工伤保险,这直接导致了胡x兰在遭遇车祸后,无法得到足够的工伤保险赔偿款,耽误了胡x兰的及时治疗。
对此,福建省中天信进出口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叶振荣表示,胡x兰虽属该公司的员工,但根据该公司的规定,只有进入公司满两年的员工才能签订劳动合同,并交纳社保医保等相关保险。胡x兰进入公司才1年多,不能办理这些手续。公司支付的这些钱已经是对胡x兰的人道主义救助,公司没有另行支付赔偿款的责任和义务。胡x兰的索赔对象应是肇事车辆负责人,而非公司。
但法制今报记者随后从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福建省中天信进出口有限公司于2010年3月16日出具了“兹证明胡x兰,自2008年6月2日起至今为本公司职工”的书面证明。也即,公司承认胡x兰为正式员工,即使胡x兰在该公司工作不满两年,公司也应依法为其办理相关保险。但对于此,叶振荣不予回应。
由于企业方坚持不肯赔偿,近日,付先生向晋安区劳动局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工伤医疗费等费用合计60多万元,并从2011年6月份始,每月支付胡x兰工伤伤残津贴与生活护理费,按实际发生额支付给胡x兰工伤待遇。
目前晋安区劳动局已经立案受理,并拟于本周内召集双方协商调解。但截至记者发稿时,公司仍持不增加赔偿金的态度。双方均表示,如果协商不成,将通过法律程序予以解决。
福建福兴律师事务所的康廷键律师告诉法制今报记者,依照《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企业员工应当享有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然而,由于企业的严重违法,始终不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从未依法缴纳申请人工伤保险费,致使申请人的工伤保险待遇至今无法得以实现,企业方理应承担相应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该法第62条也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设置了法律责任。“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法律明确规定了企业应负的责任,而企业却坚持不肯履责,胡x兰的权益究竟该如何维护?本报将继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