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机动车致非机动车一方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案件中,无论从机动车运营主体相对非机动车行人社会整体的强势地位,还是从机动车一方运营中获得利益同时给社会增加危险性来说,均应承担更多的民事责任。因此,法律对机动车一方加害人的注意义务要求较高,其目的在于加重加害人的民事责任,使受害人合法权益得到更好的保护,也有利于避免更多的交通事故发生,体现了以人为本、尊重生命价值原则的法律精神。因此,被告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基础上,要适当承担更多的民事责任。从另一角度说,本案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也足以说明原告对事故发生有明显的过失,应适用过失相抵原则,适当减轻被告的民事责任。具体被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比例,法官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本案判决被告承担了65%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