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一审判决,邢x富及其家人倍感失落,诉讼时效的“硬框框”将整个家庭的“求生之门”紧紧关锁。然而,在众多相邻、亲友的劝说下,2010年12月,邢x富鼓起信心提起了上诉,案件由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德州市中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交通事故发生在1981年1月15日,至今已30年,超过了诉讼时效。而且双方均未能证明调解协议存在赔偿期限,按照当时的法律规定,应为一次性结案处理。
同时,德州市中院还翻阅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关于就当事人主张有关赔偿费用的再诉给付问题作出的规定。
根据规定,赔偿权利人和赔偿义务人在人民法院的第一次诉讼,已将双方在法定或法院判决期限内的争议解决,当期限超过时,如果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继续发生,便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产生新的权利、义务关系,赔偿义务人在诉讼时效内当然可以就新的争议再次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审判。
“就是这份司法解释让我们从另一个侧面,找到了审理此案的突破口。”德州市中院副院长刘建华认为,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诉讼时效内,并未通过人民法院诉讼途径解决损失赔偿问题,因此不适用此项司法解释,也即可以适用“再诉给付”。
最后,经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委会研究,鉴于山东某职业学院因道路交通事故致邢x富高位截瘫30年,山东某职业学院基于当时的规定和协商确已给付邢x富1.8万元人身损害赔偿金,但随着情势发展,这些赔偿金远远不足以弥补邢x富的精神痛苦、人身损害和经济损失,此时应当适用民法上的公平原则。
刘建华解释说,公平原则是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重在维持司法的过程中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均衡。它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以社会正义、公平观念指导自己的行为、平衡各方的利益,要求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来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据此,德州市中院在撤销一审判决的同时,判决该职业学院适当给予补偿5万元,驳回邢x富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