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潘的父亲作为法定代理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京密腾达公司和人保顺义支公司按照责任书认定的比例承担小潘一半的损失。
被告京密腾达公司对责任认定书不持异议,提出公司已垫付抢救费和医疗费10万余元,并指出小潘自身有先天性血管瘤,现在伤者处于植物人状态,应该考虑这个因素。被告京密腾达公司提出对小潘的伤情进行因果关系鉴定。而另外一个被告人保顺义支公司未到庭进行答辩。
经双方同意,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小潘进行鉴定,其结论为:被鉴定人小潘于2006年10月25日交通事故受伤是其脑血管瘤破裂出血的诱发因素,与其目前状况具有间接的因果关系。
法院认为,被告京密腾达公司在被告人保顺义支公司投保的第三者责任保险5万元,应视为交强险,人保顺义支公司应在5万元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京密腾达公司司机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对造成原告受伤的经济损失,应按在事故中的责任大小承担赔偿责任。因原告交通事故受伤是其脑血管瘤破裂出血的诱发因素,与其目前状况具有间接因果关系,故其伤残赔偿金和今后护理费的损失,应由被告承担60%。现原告要求被告50%的损失请求正当,予以支持。但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中的部分请求数额过高,对其过高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顺义支公司给付原告小潘医疗费用赔偿金及死亡伤残类赔偿金共计五万元,被告北京京密腾达货运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小潘经济损失二十二万五千八百零一元一角四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