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春节前夕,赵x病情一度恶化,昏迷不醒。医生诊断其已成为“植物人”。前不久,其家属陶x以赵x代理人的名义将“肇事”广告牌的主人某热电厂以及货车、轿车的驾驶员、车主都告到了法庭,要求被告共同赔偿赵x医药费、治疗费、护理费等139万元。
昨天上午,江宁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陶x认为,十字路口的弧形广告牌遮挡了两个驾驶员的视线,才酿成了两车相撞的悲剧。如果没有这个广告牌,即使有一辆车闯红灯,但在宽阔的视野里,也能看到另一条道上的车辆。“但恰恰两个人的视线都被户外广告牌挡住了,才没有看清对方”。据了解,事故发生地位于广阔的开发区,周围没有高大的建筑物,一个长约25米、高约6米的弧形户外广告牌竖立在交叉路口旁。但该广告牌的主人某热电厂则认为,他们竖立的广告牌是经过规划部门批准的,而且交警在对该事故进行认定时,只确定了大货车、小轿车驾驶员的责任大小,根本没提广告牌的事,因此,他们不应成为本案的被告。
在法庭调查阶段,陶x提出,事故发生当天,南京某电视台某知名栏目记者赶赴事故现场,并随机采访了在此路段行车的驾驶员,结果多名驾驶员一致认为:这块广告牌设置得不合理,影响了他们行车时的观察视线,在这里通过时都提心吊胆的。陶x请求法庭调阅这段录像,以作为判案参考。陶x认为,在特殊地段(交通要道十字路口)设立户外广告,仅有规划部门审批是不够的,它至少还需要市容、交警等部门的审批方可;退一步讲,即使该广告牌是合法的,也不应成为其推脱侵权责任的借口。法庭调查发现,规划部门在批准图上标明,该广告牌应距离两条道路15米以上,而现场的广告牌就竖立在道路旁边。陶x据此认为,该广告牌“篡改”了规划部门的原意。
昨天原告方的代理律师张向荣对记者说,涉案的户外广告牌,与高速路上普通的户外广告牌的不同之处有:第一,它不是在某一根柱子上竖立的广告牌,而是拔地而起的呈弧形的建筑物,这极易阻挡道路交叉口的行车人的视线;第二,它不是通常距离道路两侧15米以外,而是紧挨着道路;第三,它处于交叉路口处,而不是空旷的田地里。这3点因素综合,使它成为了“交通杀手”。
目前,广告牌在设计、制作、安装、检测等各方面都缺乏严格的标准,造成极大安全隐患。有的广告牌制作非常粗劣,结构相当简单,尤其在台风期,常因坠落而发生伤人事故。据媒体报道,上海市于2002年就出台了国内首部《户外广告牌钢结构技术规程》,《规程》对户外广告牌的风荷载及风振计算作出了明确规定,兼顾了广告牌的经济性和安全性。
有关户外广告的法规很多,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的《广告管理条例》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相关部门规章,还有地方政府关于城市市容的规定。江苏南京海浪律师事务所律师胡宜金认为,多个部门共同管理有一个弊端:容易造成审批手续不齐全时广告也能发布,当企业在手续不全被处罚时却责怪政府未尽告知义务。他建议说,如能有一部门扎口管理,这些问题就会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