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发现,作为由全国人大通过的基本法,侵权法专门有一章涉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它的正式实施,对于车主来说有什么影响?记者请中国交通事故律师网的创办人、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交通事故法律事务部主任王旭东为我们解读。
按照以前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同一次交通事故中造成多人死亡的,每位死者按照其户口性质的不同来赔偿。这次的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王旭东律师告诉记者,除宁波市以外,浙江省今年的城镇居民标准为每年24611元,60周岁以下城镇居民因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为492220元;但如果是农业户口的,浙江省今年的标准为10007元/年,60周岁以下的死亡赔偿金就只有200140元——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的死亡赔偿金差距为29万余元。
王律师说,在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在同一次交通事故中造成多人死亡的,如死者中既有城镇居民又有农村居民,法院有权不再区分死者的户口性质,农业家庭户口的死者可以按照城镇户口的标准来赔偿。不过,他也提出,法律只是说“可以”,而不是“必须”,但不管怎样,这为今后“同命同价”的裁判提供了法律依据。
除了开头提到的像马六肇事案中借车引起的事故赔偿以外,以前车主将车子卖给他人以后,如果买车的人拖着迟迟不办过户手续;或者车子被抢了,原车主免不了会提心吊胆:万一车子出个啥事故,车主还是自己,逃不了赔偿责任啊!
这次,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都作出了明文规定。“机动车所有人没有过错的,不再对损害结果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即根据过错的大小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王律师告诉记者。那么,怎样算“有过错”呢?王律师说这还有待司法解释或司法实践予以明确,据他个人理解,像出借车况不良的车辆、明知使用人无证而出借车辆、明知使用人醉酒而出借车辆等情况,车主就有过错,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
我国的召回制度,是从2004年《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出台开始的。但是,那只是一部法律层级为部门规章的“规定”,近年来越来越频繁发生的召回现象,使车主反响强烈,引发了不少争议,比如“同车不同价”、“中外区别对待”等。
王律师告诉记者,这次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六条作出了明确规定,如产品(包括汽车)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样,第一次从基本法的角度为汽车召回提供了法律依据。
据悉,作为召回规定的“升级版”,“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日前也刚刚公布,一旦能正式实施,原来对“生产者故意隐瞒汽车产品缺陷”这样的违法行为处罚最高罚款仅3万元,今后将有可能处以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如果能以货值金额的一定比例处以罚款,对汽车生产商才有威慑力。”王律师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