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7月7日晚8时18分许,刘某驾驶一辆重型自卸货车沿成都市天和路由天仁北二街方向往天仁路方向行驶,行至天和路与天仁北一街交叉口右转弯时,遇六旬老人鲁某骑电动自行车沿天和路同方向行驶至此直行过路口,刘某所驾驶汽车右侧与鲁所骑电动自行车相碰刮,造成鲁某倒地被刘某所驾汽车碾压致死。经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三分局认定,刘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死者去世后,还留下一个九旬老母亲需要赡养。
事发后,受害方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受害人亲属代理人四川思创远卓律师事务所张笛律师介绍,本案受害人亲属向车主、保险公司及刘某提出了各类人身损害赔偿费用30余万元。
由于该交通事故发生在2010年7月1日以后,应适用《侵权责任法》,而按该法规定,造成死亡的,被告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从字面上理解,未包括被扶养人生活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张笛认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是侵权责任法的重要目的。虽然侵权责任法的司法解释尚未出台,但根据最高法院此前的通知精神,被扶养人生活费应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因此,“死亡赔偿金”里应该加上被扶养人生活费。
据了解,从公开情况看,本案是侵权责任法实施后成都市首例涉及被扶养人生活费是否该赔偿的侵权案例。由于被扶养人生活费在很多案件中都会涉及,此案已引起法律界、保险行业等多方关注。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据了解,《侵权责任法》今年7月1日实施后,对于侵权案件相关赔偿费用的计算,新旧法律规定变化较多。
按新规定,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损害的,受害人能获得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误工费等赔偿;造成残疾的,还应获得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获得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而在2010年7月1日以前发生的侵权案件,同样是造成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依据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与以前的规定相比较,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少了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少了被扶养人生活费。受害人死亡的,少了被扶养人生活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张笛介绍,这样一来,很多受害人及其家属的权益无法得到保证。
而在侵权责任法立法过程中,曾有专家指出,侵权责任法删除被扶养人生活费,是认为在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有体现,不宜另外单列,重复赔偿。有律师指出,侵权责任法目前只是原则性规定,具体细则还有待于司法解释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