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0月31日晚上,市民朱先生酒后找代驾公司代驾。代驾司机吴师傅开车行驶在车站大道时,撞倒了正在过马路的徐女士。交警部门认定,吴师傅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此前,朱先生已为这辆车子投保了交强险、保险限额为20万元的商业三责险及不计免赔险。
因赔偿事宜协商不下,徐女士提起诉讼,向代驾公司、朱先生及肇事车的保险公司索赔误工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费用。
据浙江雁楠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张国所介绍,早在2010年7月1日,省高院便出台《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规定,为机动车使用人提供泊车、代驾等服务过程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提供服务方承担赔偿责任;接受服务方确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实际生活中,有些车子投保了商业险,如果保险公司和车主没有异议,可以在商业险内赔付,否则,得由代驾公司自己埋单。
鹿城法院审理后认为,徐女士的损失共计6万余元,在交强险保险范围内应由保险公司先予赔偿3万余元。负全责的吴师傅是代驾公司的雇员,应由代驾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超出交强险赔偿范围的3万余元费用。
而事实上,肇事车辆还投保了商业三责险及不计免赔险,保险公司也同意在商业三责险范围内承担直接赔付责任,故对徐女士超出交强险的损失在商业三责险范围内一并予以理赔。但由于代驾公司已赔付徐女士4万余元,剩余赔偿款由保险公司直接赔付。因未有证据证明车主朱先生对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故朱先生无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温州商报记者 戚祥浩 通讯员 高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