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传统的做法,交警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必须事先征求当事双方是否愿意接受调解,如不愿意,则告知直接向法院诉讼;如愿意接受调解的,则组织调解,未能达成协议的,再告知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案件到了法院之后,由于法律程序复杂,时间拖得又长,当事人还得缴纳代理费、诉讼费,往往影响事故受害方的救治,有时会导致调解失败。
得知情况后,“新罗区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详细询问赖某兰的伤情,并向双方讲解关于损失赔偿的相关法律法规,并立即联系法院诉前调解庭,该庭高副庭长通过和事故当事人摆事实、讲道理、谈法律,引导双方去异求同,最终达成一致协议。
为有效将社会矛盾化解在基层,2008年7月,新罗区司法局与龙岩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大队联合设立了“新罗区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2009年2月新罗区人民法院在大队设立“新罗区人民法院驻交警大队便民法庭”;不久,司法局又在大队设立了司法鉴定所和“法律援助工作站”。至此,逐步形成了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相结合的“一站式”调解工作机制。
“一站式”服务改变了以往纵向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将各方组织的调解工作放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进行,互相弥补三方的职能缺陷,又将各自的优势巧妙组合,使得交通事故处理效率、事故调解率、当事人满意率迅速攀升,同时有效置换了警力,节约了司法审判资源,方便了群众,取得“警民双赢”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