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条文:《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案例:今年1月,欧×的父亲在公路上行走时,被一辆过往的货车撞致重伤,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货车司机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欧×从交警部门得知,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除投保了交强险外,还投保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在处理完父亲的后事后,欧×将肇事司机、车主以及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三者险范围内承担各项经济损失共40万余元。法庭上,保险公司以三者险系保险合同纠纷为由拒绝一并处理三者险。
解读:在以往的实践中,法院的审理模式是,交通事故涉及到第三者责任强制险的案件,放在民事审判庭审理;机动车投保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由商事审判庭审理。此次司法解释明确法院应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合并审理,从而减少了求偿环节。上述案例中,欧×要求法院一并处理三者险理应获得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