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刘研究生毕业后到深圳公司工作,由于学历比较高,入职时公司与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可是由于缺乏工作经验,工作半年了,尽管单位也安排了培训,小刘仍然很难适应工作。于是,公司作出了30日后与她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公司的决定让小刘感到非常突然,她认为,既然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怎么能这样轻易地终止呢?对此,公司的解释是,虽然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这并不意味着不能终止,因为劳动合同中已经约定了一些终止条件,只要这些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就可以终止。比如,劳动合同中已经约定:“乙方若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时,甲方可提前30日通知乙方终止劳动合同。”单位还认为,既然是终止劳动合同,单位就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