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1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以(2004)民一他字第2号做出答复:“根据请示报告所述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0条第2款的规定,中国工商银行张家口分行按照《中国工商银行河北省分行柜员合同工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与赵世红等8人续订的1年劳动合同,应视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赵是红等8人在此基础上提出将劳动合同期限变更为无固定期限的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2、如果你的劳动合同是2008年1月5日到期,公司不续签无固定期限合同,你也不要求继续履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计算方法如下:2008年1月1日之前,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以你2007年度月平均工资×12个月计算;2008年1月1日后,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按照你的月工资(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按三倍计算)×0.5个月×2倍计算。
3、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且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但是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则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可不支付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但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则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无论劳动者是否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如果公司愿意与你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但是前提是要降低你的工作岗位和工资或异地调动,这情况属于是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根据你的所述情况,你已经在该公司连续工作10年以上了,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以,在续签劳动合同时,你只要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请求,用人单位无权拒绝,必须签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