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2004年起在一家机械公司工作,每月工资2000元。2008年因工受伤,经鉴定为7级伤残。2009年,公司想解除我的劳动合同,我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一次性支付各项工伤待遇赔偿,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万元。公司声称:职工因工伤残并同意一次性赔偿的,不应再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请问是这样的吗?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因工负伤并构成伤残的职工的劳动合同的,除了支付相应的工伤待遇补偿外,还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两者不存在排斥关系。
经济补偿金,即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用人单位在法定条件下应当按照法定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性决定了对其是否支付问题上,应当严格依据法律的明确规定做出判断。《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定情形。
因此,公司如果要和张某解除合同关系,除了要支付各项工伤待遇赔偿以外,还要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相关法律知识:
第五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第十一条本办法中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依据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