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是2001年12月19日加入公司,期间续签一年合同,劳动合同至2003年12月18日终止,现因公司效益不如以往,在本月公司突然与本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公司赔偿本人两个月的经济补偿费用,办理停保。而据我所知,在本公司被解雇的员工所得的经济补偿金只是合同上的岗位工资发给他们。而我在所查的资料上得知:经济补偿金每月应按1500*13/12+21*8=1793元发放,期中1500为员工的岗位工资(合同签订的工资),但我第月享受公司发给的午餐补助(按正常上班每天8元计算,折算每月以21天计算),去年年底有双薪(但没有午餐补助,所以我认为公司如果只按岗位工资1500元发放是不合法的,对吗?2、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上有一项为违约金:一方违约,应当支付违约金500.00元,这一项公司是应该赔偿的吗?
3、公司解除了我的合同,给我停了公司为我们买的养老保险,我想知道公司是否赔偿这一项?是否单位应给我补上2003年7月至12月的养老保险?可根据哪号文件可查?
1、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就我所查到的法律,是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其中,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而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据此,单位只按岗位工资计算经济补偿金,是不合法的;
2、单位没有法定和约定事由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按约定支付违约金500元;
3、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承担的赔偿,我列在下面,供您参考。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第五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依据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53.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工资”是劳动者劳动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
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1)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2)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3)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根据国家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第二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
(一)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的;
(二)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或订立部分无效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侵害女职工或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
(四)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三条 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赔偿,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
(二)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
(三)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四)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