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法院有关法官表示,旅游涉及的法律关系比较复杂,加上目前相关立法有待完善,消费者在诉讼维权时要掌握一些诉讼关键点。
有些旅游行为中,签订旅游合同的人不是最终参加旅游的人,这点在单位组织员工参加旅游活动中表现较为突出,有的旅游合同是团队中的一个人作为代表签订的。有的旅行社会出一份游客名单给导游,有的可能没有名单。这为原告主体身份确定带来困难,谁来起诉成为一个关键点。
朝阳区法院法官认为,旅游合同是旅游经营者接受报酬,为游客提供旅游服务的合同,如游客与合同签订人不同,该合同属于为第三人履行的合同,旅游经营者对所有其同意参加旅游的游客,都负有照顾、保护、和通知等的附随义务。旅游经营者违反此项义务的,参加旅游的游客有权依据合同,请求旅游经营者承担法律责任。
旅行社一般只是一个打包销售者,并不实际提供服务,在它的下游,是目的地的地接社实际提供旅游服务,宾馆提供住宿、饭店提供餐饮、景点经营者提供游览、导游提供陪同、介绍服务。这些实际提供旅游服务的各方都是法律上的独立主体,都有各自的利益要求,就有可能互相推诿责任。因此,游客选择以谁为被告是一个关键问题。
朝阳区法院法官认为,旅游合同履行中,会涉及上述多方主体,在这些法律关系中,除非游客直接与住宿、餐饮、交通发生交易,否则均视为地接社提供,而地接社与旅游经营者即组团旅行社形成委托合同关系,作为委托人,组团旅行社要对相应后果直接承担法律责任。所以,游客可以选择只起诉组团旅行社,也可以将组团旅行社或者其他相关各方作为共同被告起诉。
如果诉讼,旅客首先要确定自己是依据法律上规定的何种权利进行的,如果无法找到对应的权利或者受保护的依据,则有可能败诉。例如,游客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既可能是因为旅行社的违约行为造成的,也可能是因为旅行社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里的特别规定如构成欺诈导致侵权造成的。依据的法律关系不同,法律责任和赔偿范围也不同。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中的一个法律关系来起诉,所以,游客起诉时选择何种法律关系较为重要,既有可能影响到赔偿的范围,也有可能影响到是否胜诉。
朝阳区法院法官认为,旅游合同是现代社会的一类新的合同类型,根据最新的理论发展和司法实践,在关于旅游人身伤害事故中,侵权之诉和违约之诉的判决结果没有太大的差别,当事人维权时可视具体情况及收集到的相关证据作出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