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又未作说明;
(3)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
(4)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5)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
(8)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2、经营者损害消费者利益时应承担的赔偿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时赔偿的范围为:
(1)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它受害人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4)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消费者与经营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履行。
(5)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对包修、包换、包退的大件商品,消费者要求经营者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合理费用。
(6)经营者以邮购方式提供商品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货款并应当承担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7)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收款;并应当承担预收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