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程程的父母介绍,女儿上幼儿园的学费为1550元。2008年9月10日中午,程程在幼儿园就餐时,不慎坐到了热水桶里,全身35%二度烫伤。“这与幼儿园未尽到监护职责有很大关系,因为当时幼儿园没有教师在现场。”
程程受伤后住院治疗29天,出院后又多次门诊治疗,现第一阶段已经初步治疗完毕。但之后还要进行几次植皮手术,而且还不能保证最终不留下疤痕。本次事故造成程程全身多处留下疤痕,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九级伤残,更为严重的是本次事故给程程造成心灵上的阴影、恐惧和痛苦无法消除,并给其家人在物质上和精神上造成了重大损失。程程的父母要求幼儿园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4万多元。
幼儿园对此则表示,事故发生后,幼儿园积极通过医院给原告程程进行治疗,并支付了全部医疗费3万多元。他们在治疗过程中专门请了护工对程程进行护理,之后又支付给程程家人10000元。他们认为,程程的父母提出的一些费用超出法律规定范围,精神损害抚慰金也过高。
法院审理认为,幼儿园收取了学费,应对程程的人身安全负责,保护其人身不受伤害。由于幼儿园未尽到相应义务,导致程程身体被严重烫伤,对此幼儿园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程程及其父母均为城镇户口,故其相关损失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程程住院治疗29天,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按照每天20元的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九级)5万多元,学费1550元也应退还。由于伤残给程程造成巨大的精神痛苦,幼儿园应该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6000元。
最终,法院判决幼儿园应向程程的父母支付各项费用8万多元(不含后续治疗费)。判决后,双方均服从判决,没有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