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中,李小姐说,自己买对方的美容产品,完全是被“花之秘语《免费护理体验券》”所误导。双方就服务的目的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只是听信了对方的口头承诺。经查,该店的经营范围仅是美容(医学美容除外),而没有医学美乳的经营范围。
广州xx区法院审理该案时查明,根据被告公司网站所宣传,声称“美胸通过生物波导技术,利用‘生物充能芯片’……使乳房细胞不再衰减,新生细胞数量成倍增长……让乳房得到第二次发育,使扁平的乳房逐步变大、丰满”。“生物波导丰胸技术有效率高达100%,使用一个月者,胸部平均增长1-2个罩杯。”
但是被告认为自己只是使用了夸张的手法,从来没有对实际效果有具体承诺,而且实际上已经让李小姐有了“增大胸围、恢复坚挺”的效果。
xx区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支付了款项,被告提供了服务,从表面看,双方的服务合同已经以各自的行为履行完毕。但是提供服务的效果,各自说法不一。但是基于一般社会合理性推断,只接受一般的胸部健康护理,不可能70次服务,就支付高达194550元的款项。被告没有提交证据证实产品、仪器等经过国家相关权威部门认证,以及美胸效果的证据。因此法院认为被告使用欺诈的手段,达成合同,因此合同应属无效。
但是原告已经接受了服务,基于公平原则,原告应当支付一定的劳务费用。法院酌情参照现实生活中提供美容美体服务行业较高的收费标准,即每次500元的标准计算,扣减35000元,即被告应返还原告159550元。至于李小姐为保全证据而支付的公证费2000元,是在法庭辩论终结后所产生的,且李小姐由于轻信被告,对合同的无效也存在一定的过失,因此从平衡双方利益出发,公证费由原告自行承担。一审法院判决之后,被告美容院不服提起上诉,最终此案经广州市中院调解结案。
由于我国医学美容、整容行业起步较晚,行业诊疗标准尚未明确、行业规范尚不完善,相关专业研究欠缺,导致鉴定工作开展困难,这给消费者维权带来了很大难度。建议政府有关部门明确整容整形机构的义务,建立完善规范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