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臧某某根据被上诉人在报纸上发布的信息到被上诉人处治疗疾病,双方之间形成了医疗服务关系。上诉人花费4158.10元的医疗费,但最终并未达到被上诉人所宣传的疗效,被上诉人应当承担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被上诉人在一审期间提供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检验报告书等均为复印件,二审期间也未能提供其为上诉人所用药品属于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药品的证据,且其发布的广告违反了广告法中规定的不得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药品不得说明治愈率或有效率的规定,对消费者构成欺诈,因此,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双倍赔偿其医疗费的请求理由正当。据此作出终审判决:1、撤销一审民事判决;2、被上诉人青岛某医院赔偿上诉,人臧某某 8316.20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