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2007年7月26日,陈华兰来该银行取款时,发现卡里的22200元存款不见了,只剩下83元的余额。
银行工作人员告诉她,她手里的那张卡已经被挂失止付并更换了新卡,有人持新卡从该账户上取走了钱。
陈华兰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警方通过录像,发现取走钱的人是一男子。
银行称,2007年7月26日,一男子拿着一张第一代身份证,来到该银行高新支行南方花园分理处,申请账户挂失并要求补发新卡。身份证上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等都跟陈华兰一致,照片也是一女的,但不是陈华兰。此外,他还提供了陈华兰的手机号码和该账户的密码。工作人员受理了其申请。当天,该男子就持新卡取走了大额存款。
陈华兰向银行索赔,无果。于是,她一纸诉状将该分理处告上法庭。
“只要银行工作人员抬眼皮瞟一眼,就能看出来是男性……”陈华兰认为银行存在重大过失,要求银行赔偿全部损失。
但银行称,是陈华兰泄露了相关信息及密码,导致了银行工作上的失误,她本人有重大过失。
今年5月28日,九龙坡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陈华兰未妥善保管个人信息,承担主要责任,银行只承担20%的责任。
陈华兰不服,她认为没有证据证明她的个人信息是自己泄露的,遂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查明,男子所持身份证是伪造的,两张身份证上的照片大相径庭,更关键的是银行要求借记卡挂失必须由本人亲自办理,因此法院认为银行存在重大过错,且目前没有证据证明是谁泄露了陈华兰的个人信息及密码,故不能说陈有过错。二审改判由该分理处承担全部责任。
该案的承办法官、市五中院民一庭胡智勇称,以前类似案例,一些法院判决银行只承担部分责任。但这样对储户的保护力度太小,对金融机构谨慎义务与责任的要求过低。从另一方面来说,取款男子用伪造的身份证等骗取了这笔钱,但他骗的对象不是陈华兰,而是银行,所以他取走的是银行的钱,不是陈华兰的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