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小姐到超市购物,将其随身携带的手提包寄存在超市存包处,离开时却被告知手提包已被他人领走。刘小姐与超市协商未果,遂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超市赔偿其各项损失合计1500余元。3月12日,广西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对这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进行一审宣判,判决超市赔偿刘小姐各项损失合计81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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