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B空海运输公司一次性支付原告8879美元以解决本案纠纷。上述款项应于原被告签署和解协议之日起三十日内汇付至原告指定帐户。
二、原告同意接受该款项作为本案纠纷的完全和最终的和解方案,无论该纠纷属于何种性质。原告同意放弃对B空海运输公司和/或其代理人、雇员、股东、职员、继受人、受让人或其关联公司该款项以外的其他索赔权利。
三、原告陈述并保证其是No.022-06030100295号提单的合法的和正确的持有人以及提单项下货物唯一合法所有人,并且除原告外,没有任何人对该货物享有任何权益或权利。如果除原告外的任何人根据相同的提单向被告B空海运输公司和/或其代理人、雇员、股东、职员、继受人、受让人或其关联公司提出索赔或给付请求,原告同意对被告B空海运输公司及其代理人、雇员、股东、职员、继受人、受让人或其关联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和费用(包括因该类诉讼引起的法律费用)进行赔偿。
四、原告应于收到第一项所列款项之日起七日内向被告B空海运输公司出具收据和权益转让书,确认收到该款项,并将原告在该提单项下对任何负有责任的第三方的索赔权利转让给被告B空海运输公司。被告B空海运输公司随后可向本院领回全套正本提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