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揭阳日报》报道,普宁某涂料公司(下称涂料公司)作为某太古漆油有限公司(下称太古公司)进入中国大陆市场的合作伙伴,以国内进口商/分销商和供应商的身份为太古公司推销产品,以助其最大范围地占领中国市场。截至1998年止,业经某太古公司认可的零售点就达100多个,分别在普宁、上海、北京、大连等地设立了仓库,形成了相当规模的零售网络和供货保证。正当普宁某公司经过十几年的经营,拟通过建立的网络收回投资并期望为其带来利益的时候,太古公司也感到网络建设已具相当规模,遂于1999年3月在上海设立了自己的公司后更名为某涂某漆油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下称上海公司),并以减少假货、环节等为由,单方面制定了新的销售政策,即:从1999年4月1日开始,太古公司有权逾过香港转口商直接向其设在上海的公司供货,在没有任何补偿的情况下,上海公司取代了涂料公司的国内进口商/供货商资格,把涂料公司降为批发商,终止了对涂料公司供货商(进口商)的委托;且在实际动作过程中,通过将部分属于涂料公司网络中的授权代理提升为省级批发商和限制涂料公司工作区域的方法,强行瓜分涂料公司无条件要求原作为涂料公司网络中的客户直接与上海公司签订供货合同。1999年8月5日,太古公司致函涂料公司,以涂料公司所属的上海和普宁公司未与其上海公司签订合同为由,停止向涂料公司供货。至此,太古公司不单全面占有了涂料公司建造的销售网络,而且连涂料公司的批发商资格也被取消,剥夺了涂料公司对所属网络的供货权。
2000年7月10日,普宁某涂料公司以太古公司和上海公司违反代理销售协议为由向揭阳中院提起诉讼。
2004年9月,揭阳市中级法院对涂料公司与太古公司、上海公司网络销售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广东省高级法院2005年10月18日作出终审判决:一、太古公司应偿付给涂料公司库存产品和超期报废产品的款项人民币12001353元及利息;二、太古公司应赔偿涂料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755590元;三、太古公司应赔偿涂料公司仓库津贴费用损失478万港元;四、上海公司对以上各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太古公司、上海公司没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涂料公司于2005年12月12日向广东揭阳中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决定对被执行人上海公司在银行的帐户进行查询并冻结其资金。2005年12月16日,执行局派出精干执行法官黄楷芸等赶赴上海,冻结了上海公司在该行的标的金额约人民币2700万元。
为公平起见,揭阳中院特委托中国银行揭阳分行协助计算该案的利息及港币汇率,并以此为依据,计算出上述两被执行人的最终还款总数为人民币2600多万元。
2006年1月3日,执行法官黄楷芸等再次赶赴上海,准备划拨上海公司在美国花旗银行上海分行的帐户存款。开始美国花旗银行上海分行认为上海公司是美国外商独资企业,不肯配合法院执行。执行法官对该行负责人耐心细致解释执行的依据及中国法律,通过沟通、对话,消除误解,促使该行自觉将执行款项中的2574万元划拨至揭阳中院指定的帐户,保证案件顺利执行。之后,执行法官要求上海公司在限定的期限自行提取存放于普宁、上海、北京、大连等地涂料公司仓库的产品。2006年3月23日,执行法官又赶赴上海,对上海公司尚欠的余款895337元进行划拨,并移交其存放于上海的产品。至4月19日,上海公司已全部提取存放于普宁、上海、北京、大连的产品和超期报废产品。
揭阳中院执行局及时将执行款2600多万元付给申请执行人涂料公司,使这宗诉讼长达六年之久的网络销售代理合同纠纷得以顺利结案。涂料公司用该款偿还拖欠78名职工自2000年以来的工资220万元、集资款1506万元、社会保险费95万元以及职工的下岗安置费220万元,有效地保护公司职工的权益,维护了社会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