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签订合同时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条款,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如果实际发生的损失过分低于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受损失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要求增加违约金,如果实际发生的损失过分高于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则负有赔偿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要求减少违约金。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27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反诉或者抗辩的方式提出调整违约金的数额。
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当事人通过反诉或者抗辩的方式,请求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调整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