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黄先生与某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一套总价款为183万的商品房。双方就交房日期做出了明确约定,并在合同中写明,如果开发商迟延交房,则赔偿黄先生违约金2万元。到期后,开发商并没有如约交房,导致黄先生不得解除了同装修公司签订好的《装修合同》,直到两年后,2007年年底,开发商才将房屋交与黄先生。并要求黄先生先签订“放弃追究迟延交房责任声明”,然后才将钥匙交与黄先生。
1、开发商要求黄先生签署的“放弃追究迟延交房责任声明”,并以此作为交钥匙的条件,是一份无效文件。黄先生依法享有追究开发商迟延交责任的权利。
2、根据《合同法》114条第2款,《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解释》第16条的规定,开发商与黄先生之间约定的违约金明显过低,不足以弥补黄先生晚收房两年的损失,依法应对违约金实施国家干预,也即依法提高违约金数额,使之弥补黄先生损失。
庭审纪实:
庭审过程中,开发商坚持合同中约定3万元违约金在相同情况下已属于较高数额的违约金,不同意提高赔偿数额。
我方律师当庭出示了迟延交房两年给黄先生带来损失的相关证据,并强调,“违约金”本身具有“补偿性”和“惩罚性”两种性质,国家法律明文规定了,在违约金过低时,应依法提高违约金,开发商应当赔偿黄先生实际损失10万元。
判决结果:
法院支持我方诉讼请求,判决开发商给付黄先生逾期交房及装修损失补偿费共计10万元。
律师提醒:
这是一个比较常见的“迟延交房”的案件,但不同的是,当事人黄先生十分细心,对于迟延交房期间,所有有关损失、支出等相关费用单据凭证均保留。这对整个官司的胜诉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