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养动物致人损害,其损害后果往往是多方面的,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单纯的财产损害。如器皿、物件被动物撞击导致损坏。
二是对人身造成暂时损害。如被动物追赶导致脚扭伤,被动物咬伤肌肉等。
三是对人身造成永久性损伤。如致残或在显著部位留下永久性的难看疤痕等。
对人身造成暂时损害的,受害人需一定时间恢复,除直接损失的赔偿外,还应包括支付的医疗护理费用、失去的误工工资或其他收入等。
对人身造成永久性损伤的,应根据具体的伤害程度,赔偿医疗护理费用、失去的误工工资或其他收入、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
致人死亡的,还会涉及到救治费用、丧葬费、抚慰金、以及受害人生前抚养者(如丧失劳动能力的父母、未成年子女)的生活费用等。
1、动物致人损害案件中,很少涉及精神痛苦的赔偿问题。因为采用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赔偿额通常是受到限制的,而且原告不得主张“惩罚性赔偿”;
2、有些受害人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往往忽视可得利益的丧失以及致残的赔偿;
3、对赔偿数额的确定,应考虑到经济发展、物价不断上升等因素,克服目前赔偿额偏低的状况;
4、对丧失劳动能力的赔偿,应参照受害人近期的收入以及与其同等能力或受同等教育者的收入;
5、对于受抚养者生活费的确定,应达到当地居民的平均水平或民政部门的救济标准;
6、对于一些需要经过一段时间才能发现的潜伏性疾病(如狂犬病),受害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损害后的诉讼时效期间内仍然可以提出法律救济的请求。
在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法律问题上,需要探讨的问题还很多,法律需要完善的地方也还很多。通过法律界人士的共同努力,我想,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我们在这个问题的认识上都会更趋成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