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消保委指出,借记卡的收费标准单方更改即有效、提前销户不退年费和短信费、扩大银行免责范围,均为涉嫌“霸王条款”的条文。
消费义工体验发现,工商银行规定“借记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如有变动,以发卡行最新公告为准”;浙商银行规定“商业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如有变动,以本行最新公告为准”。对此,省消保委认为,“银行方不能未经告知消费者的程序,随时、擅自更改收费标准,而应当事前进行告知,并且给消费者一定的时间考虑是否继续使用收费标准变动后的银行卡。此条款涉嫌侵犯消费者的选择权。”
不仅如此,交通银行规定“提前销户,年费概不退还”;建设银行规定“龙卡销户时已收取的账户管理费不再退还”;中国银行规定“消费者终止短信服务,则已缴纳的短信服务费不予退还”。省消保委表示,“从账户预先扣款”涉嫌排除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同时“已收取的账户管理费不再退还”涉嫌加重消费者责任。
消费义工通过测评发现,广发银行规定“因系统、网络、通讯以及不能预知、不能避免并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造成的储户损失,银行不予承担”;浦发银行和北京银行把电脑病毒也纳入了不可抗力的范围,不承担因此造成的消费者损失;邮储银行把“交易中偶发的因素”也作为“不可归因于”银行方的原因而不对由此造成的消费者损失担责。
省消保委认为,此条款扩大银行免责范围。防范银行系统内部计算机的病毒侵入完全是银行的职责所在,不能把该事件作为不可抗力。“即使发生不可抗力,也并不意味着违约方完全免责,而是应当根据不可抗力造成的影响,相应地减少或免除违约方的责任。因此本条款涉嫌免除银行自身违约责任。”
(原标题:5家银行仍收取借记卡年费部分合同涉嫌“霸王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