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维持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6)一中民二初字第165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驳回xx股份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撤销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6)一中民二初字第16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三、yy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天津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人民币2000万元为基数,支付自2004年5月22日起至2005年5月21日止的利息(减去已付人民币50万元);
四、变更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6)一中民二初字第16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yy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向天津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万元,并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付款滞纳金(自2005年6月22日起至2005年7月8日止,以人民币1440万元为基数;自2005年7月9日起至2005年8月18日止,以人民币440万元为基数;自2005年8月19日起至2005年9月30日止,以人民币240万元为基数;自2005年10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以人民币90万元为基数计付)”为:“yy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向天津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万元,并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付款滞纳金(自2005年6月22日起至2005年7月8日止,以14215400元为基数;自2005年7月9日起至2005年8月18日止,以4215400元为基数;自2005年8月19日起至2005年9月30日止,以2215400元为基数;自2005年10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以715400元为基数计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