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十五条,商业广告是要约邀请。所谓要约邀请又称引诱要约,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具有如下特点:1、要约邀请是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2、要约邀请是一种事实行为,虽然作出邀请是种意思表示,但是邀请的内容表示为事实行为,违背它并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不同于要约,若要约人不遵守自己的要约,将负缔约过失责任。3、相对人对要约邀请的“承诺”并不成立合同,也不能因为自己作出某种“承诺”而约束要约邀请人。这种“承诺”实际上是要约,必须得到要约邀请人的再次确认才能成立合同。宣传画册作为一种广而告之的工具,应当认定为商业广告无疑。但是,是否认定为要约邀请还必须依据具体个案分析。因为我国《合同法》第十五条还规定,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视为要约。”具体而言,如果广告中注明为要约或者广告中含有广告人希望与不特定人订立合同的愿望,或者内容具体确定足以认定合同的主要内容等,则应认为该广告属于要约而不是要约邀请。宣传画册,是开发商售房宣传喜用的宣传方式之一。一般印制精美,均包含商住房小区的整体环境、配套设施、各种户型示意图、房价等详细信息。现实生活中,除现房发售外,购房者订立购房合同时,能见到的只是画册上这种“纸上的完美”。笔者认为,应将这种内容具体明确的宣传画册认定为要约,开发商应受这种宣传内容的约束。当实际与宣传不符时,购房者才能据此维护自身权利。否则,做个典型的假设:如果开发商在画册中宣传某小区依山傍水,购房者欣喜购房,交房后却发现所谓的山水为垃圾山、臭水沟。此种情形下,若认定为要约邀请,如果正式合同又中没有相同约定的话,开发商可以完全不对其宣传内容负责。因这种表意行为不是意思表示,所以也不能适用合同解释、重大误解等救济措施。试问,购房者的利益该如何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