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xx在2006年看到被告西乡县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关于xx公司开发xx楼(xx小区)的宣传资料及其鸟瞰图后,于2006年3月31日与被告签订了认筹意向书,并交付了30000元的购房款。原、被告于2006年7月31日正式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修建的xx楼(xx小区)第4幢第2层04号房,后原告支付了全部购房价款。2007年4月被告交付房屋时,原告发现xx公司所交的房屋与宣传资料及其鸟瞰图的约定不符,被告在原告所购房屋东面修建了长约7.84米、高约0.7米、宽约0.5米的装饰墙一面,影响了原告的采光及通风,且阳台粉刷墙多处脱落,双方协商未果,原告遂诉至本院。本案在审理中,被告修复了阳台的粉刷墙,原告遂放弃了要求被告修复该粉刷墙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