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合同属实践性合同,是交付或转移财产权利才可以成立的合同。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动产所有权的转移以交付为标准,而不动产则以产权登记为所有权的转移。依上述规定,本案中房屋赠与合同未办理过户登记的,赠与人有权反悔,而受赠人不能根据合同的规定要求其办理过户手续。但民法通则意见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赠与房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本案中,高某早以将购房合同、房产证等资料交给了受赠人小高,且小高已占用并使用该房2年之久,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故该房屋赠与合同有效,高某无权要求小高返还房屋。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杨启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