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合同的成立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社会捐赠合同中,常常会有某个部门,如报社等根据受捐助人的请求,发布募捐倡议,对此我们应对其进行准确定义,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我国合同法规定,要约是指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并受之约束的意思表示。而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其目的是希望别人向自己发出要约,之后根据该要约决定签订与否,要约邀请人一般不受要约邀请的约束。
第一,该募集倡议由特定的人(受捐助人或者发起部门)发出,不存在要约人不特定的问题,也没有受要约人不知道从何承诺、向谁承诺的问题。另外,募集倡议的内容具体明确,社会捐赠活动中,募集倡议一般都是发起人接受受捐助人的委托,想社会上不特定的寻求帮助,捐赠人知晓该倡议后,资源无偿向发起人或者直接向受捐助人作出捐助的行为。
第二,捐赠倡议具有明确的订立社会捐赠合同的目的。受捐助人应根据捐赠倡议中所说的目的合理使用捐赠之物。社会捐赠的目的是集众人的力量,帮助特定个体度过经济上的暂时困难,将捐赠倡议认定为要约,有助于社会捐赠合同目的的实现。
第三,将募集倡议视为要约,有利于保护受捐助人的利益。视其为要约,捐赠人承诺到达之日,捐赠合同即有效成立,捐赠人对捐赠行为只享有撤回权,不享有撤销权。如果把募集倡议认定为要约邀请,则捐赠合同需受捐助人或者募捐发起人作出接受捐款的意思表示到达捐赠人时,社会捐赠合同才成立,同时,捐赠人既享有撤回权,又享有撤销权,不受其意思表示的约束。此时,捐赠人的利益得到了全面保护,但却损害了受捐助人的利益,不利于社会正义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