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借款事实清楚,但房产抵押协议成立但未生效,根据《担保法》第41、42条的规定,房产抵押必须到相关行政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在借款抵押合同中双方对抵押房产达成的处理意见是一附条件的房地产买卖协议,不是转移抵押房产所有权的协议,《物权法》第195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权人,故该房产买卖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该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为合法有效,但对该房屋买卖协议何某在起诉书中没有主张履行,因此如果何某在诉讼中没有补办抵押登记手续,应当判令王某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即可。
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借款事实清楚,房产抵押协议成立生效。《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本案抵押协议没有到相关部门进行抵押登记在民事纠纷中只是发生不能对抗第三人的效果,本案没有已进行登记的第三人存在,故王某如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应判决王某按合同约定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双方在借款合同中关于买卖抵押房产的协议规避了我国担保法和物权法关于抵押时双方不得约定转移抵押财产所有权的禁止性规定,该内容无效。
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借款事实清楚,房产抵押协议虽未进行登记,但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物权法》第15条、第187条的规定,拟判决确认该抵押协议成立生效,告知及时办理登记,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双方对抵押房产达成的处理意见是一附条件的房地产买卖协议,实质就是在抵押时约定转让抵押房产所有权的协议,该房产买卖协议违反法律规定,内容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