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xx对借款予以否认。案件审理的关键就在于确定带有“唐xx”签名的字据的真伪,这个任务落在了法医的头上。
法医检查发现,字据写在一张带有“中国某某(香港)建筑有限公司”字头的公文纸上,字迹是用黑色墨水书写的,从特征上检验,应为同一人书写,即均为原告秘书陈某所写;而“唐xx95.8.19”等字用蓝色墨水书写,运笔较流畅,通过与唐xx的笔迹样本对照,认定确为唐xx书写。
到此,鉴定要求应该已经完成了,但字据本身的一些疑点还是引起了法医的注意。首先,字据内容语义不连贯。字据第—部分内容表明唐xx向被告借款事实,而第二、三部分却谈及另外事项,在最后—段,又反过来谈到还款之事,不符合正常的行文习惯。
其次,字据上字、行间距宽窄不一,字的大小不等,最后一段文字与“中国某某(香港)建筑有限公司”方形印章距离太近,而印文下部有较多的空白,有悖于正常的布局格式。
为了解开这些疑点,法医又分别利用各种高科技仪器进行综合检验,发现字据中涉及借钱还款等内容的字迹与其他字迹在笔画的运笔力度、笔痕形态及墨水成分等方面有差异,不是用同种书写材料一次性书写完成的。同时发现借钱还款等内容之外的其他字迹语义连贯,行款布局正常,与下面的方形印章及签名“唐xx95.8.19”等字安排合理,应该是一份业务往来中使用的便函。而涉及借钱还款等内容的字数较多,引起字、行距及字的大小与原便函的差异,显然是添加变造的。法医据此作出结论:签名虽为唐xx本人书写,但字据是利用原带有唐xx签名的便函伪造的。
法院依据鉴定结论,结合其他证据,做出了被告范xx返还原告唐xx123万元欠款的一审判决,原被告均未对判决结果提出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