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的焦点,在于借款合同的履行问题,而要对这个问题作出正确的分折认定,关键在于如何正确认定出具借条的行为能否直接证明双方之间债权债务的关系的存在。
众所周知,合同成立是指合同订立过程的完成,只能证明合同的客观存在,是合同生效的前提。在本案中,李xx向邓xx出具了借条,无疑可认定邓xx、李xx之间存在借款的合意,可以证明合同已经成立。但合同成立只是解决了合同是否存在的问题,对于合同是否生效即合同权利义务的最终确定,则是合同生效制度才能解决的问题。也就是说,即使合同已经成立,如果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条件,仍然不能产生预期的法律效力。
《合同法》第197条规定:“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第210条也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由此可认定,借款合同是实践性合同,除了有借款的合意外,还需有实际交付款项的事实存在,当事人之间才能确立债权债务关系。
所以,本案中该借条能否证明邓xx、李xx之间债权债务的关系的存在,关键在于借款是否交付。如果已经交付,则合同生效,邓xx和李xx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如果未交付,则债权债务关系尚未确立。所以,借条仅能证明邓xx和李xx之间的合同存在,但不能证明合同生效。邓xx依据尚未生效的借款合同,要求李xx清偿借款是不能成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