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本案属于典型的表见代理合同纠纷。表见代理合同要满足以下条件:
(1)行为人并没有获得本人的授权就与第三人签订了合同;
(2)合同的相对人在主观上必须是善意的、无过失的。所谓善意,是指相对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行为人实际上无权代理;无过失的是指相对人的这种不知道不是因为其大意造成的。法律规定表见代理的意义在于保护善意的合同相对方的交易安全,确保交易效率。表见代理合同的直接后果是合同有效。
结合本案,王某使用盖有A公司印章的空白合同与丙公司签定购销合同,丙公司有足够的理由相信王某拥有A公司对外签定合同的授权。因此该合同是有效的,如果A公司不履行该合同,丙公司可以要求A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其经济损失。王某因未获得A公司授权而以该公司的名义对外签定合同,对A公司实施了侵权行为,王某应承担A公司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