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中因保险中介机构或保险营销员侵害消费者或保险公司利益进而引发纠纷的现象不在少数,其中有的构成表见代理,有的构成民事侵权,有的则构成犯罪。
(一)代理资格终止后继续销售原公司产品。现实中一些保险中介机构在与保险公司终止代理关系,或保险营销员在离开原公司后,继续销售原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是否构成表见代理要具体分析。如果因保险公司过失没有及时回收留存在代理人手中的保单或代理文书,致使消费者误认代理人具有代理资格,则一般构成表见代理;如果保险公司对终止代理关系的事实通过一定形式进行公示,并收回各种表明代理权的证件文书,而消费者由于失察而与之交易,则不应构成表见代理,无权代理人应承担侵权责任。
(二)销售伪造的保单。行为人销售伪造的保单包括两种情形,一是保单本身为私自印制的假保单。二是保单虽为真保单,但保单上的签章是伪造的。此两种行为一般不构成表见代理行为,行为人的目的完全是为了骗取消费者钱财,其主观上存在诈骗的故意,客观上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实施了诈骗行为。如果达到较大数额,则构成合同诈骗罪;若数额较小,则构成民事侵权,在构成合同诈骗罪情况下,也不妨碍民事侵权的成立。但如果保险公司明知他人违规销售假保单而不表示反对,便为消费者“合理信赖”提供依据,此时可能同时成立合同诈骗、民事侵权和表见代理。
(三)误导欺诈消费者。这里的误导欺诈是指代理人在销售保险产品、提供保险服务时歪曲产品内容、提供违反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承诺,致使消费者因误解误信而购买保险、或购买不适合自身需要的保险等情形。误导欺诈消费者是否构成表见代理也要具体分析。如果代理人承诺的内容仅仅违反合同的约定,则可能构成表见代理,属于超越代理权限情况下的表见代理,但消费者应当就代理人的承诺内容举证;如果代理人承诺的内容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如承诺非未成年人父母的人可以为未成年人投保以死亡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保险等,则不应构成表见代理,因为任何人都不能以不清楚法律规定而主张自已善意或无过失。
(四)保险公司授权不明。现实中保险公司在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时,有时对代理人的权限界定不很明确,从而导致纠纷。例如保险公司在授权时表示,代理人原则上不能打折销售保险产品,此种授权较为含糊,对代理人是否可打折以及在何种情况下可打折销售保险产品没有明示,如果最终消费者以打折方式从代理人处购买了保险产品,但不符合保险公司本意,便可能构成表见代理。由于授权不明的原因在于保险公司的过错,其应当承担由自己过错导致的不利后果。对此,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