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在合同法律关系中确立了表见代理的制度,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本规定即通常所说的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是通过要求被代理人承担疏于履行其注意义务的责任而保护善意相对人、维护交易安全的一项重要制度。在保险领域,随着保险代理人队伍的日趋壮大,保险人(被代理人)与其代理人之间的表见代理纠纷也会越来越多,因此,在适用中,应当注意避免滥用、混用表见代理。在适用表见代理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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