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部门受理后,就该饭店是否应赔偿形成了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饭店对小顾受伤不应赔偿。其理由是:小顾一行刚进饭店,尚未就坐,更谈不上就餐,没有开始消费,双方尚不具有饮食服务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因此,小顾不能得到赔偿,但饭店应本着人道主义给予适当的补偿。而第二种意见认为,饭店应该对小顾进行赔偿。那么小顾是否应该得到饭店的赔偿呢?。
据消费者协会负责人分析,这个案例涉及到一个先合同义务的概念。先合同义务是指缔约当事人在合同成立之前本着诚实信用、公平自愿原则,双方所各自承担的义务。主要包括互相保护、通知、协作、保密等义务。小顾到饭店里的目的就是就餐,不是来干别的,因此他符合缔约当事人的身份。根据《合同法》规定,如果因没有履行先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也就是说,不管合同是否履行,只要违反了诚实信用、公平自愿原则,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就应当赔偿。在这个案例中,饭店的先合同义务就包括以积极主动的行为确保消费者的安全。而由于饭店方面在管理上的不完善,造成了来饭店就餐的小顾受伤,显然饭店方面没有尽到自己确保消费者的安全的义务。
另外,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或服务,应向消费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该规定不仅适用于消费服务合同订立之后,也适用于订立之前。因此饭店同时还有法定义务,在小顾进入饭店就餐后,饭店就承担上了保证其安全的义务。
在这个案例中,饭店方面有着明显的过错,违反了先合同义务和法定义务。这里所指的过错是指行为人未尽自己应尽的职责和能尽的注意义务,从而导致侵害他人权益。饭店在冲洗地面时应当预见消费者经过时可能会滑倒,但没有对消费者作出警示或提示。饭店违反先合同义务与小顾摔伤有着因果关系,正是由于饭店违反先合同义务造成了小顾的受伤。因此饭店应当对小顾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