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要约在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要约只要传递至受要约人,不论其是否真实了解要约的意思,要约即生效。例如以信函方式传递,受要约人收到信函后即使没有拆开信封,要约也生效。上述案例中,offer作为要约被李某接收,已经生效。进而要约人就有接受承诺的义务,不得随意撤回、撤销和变更。要约人随意撤回、撤销或变更要约,构成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要承担缔约过失的损害赔偿责任。
先合同义务的内容是当事人间的信用关系,即遵守信用的义务。这个义务是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双方当事人为了订立合同进行谈判,虽然合同没有成立,但依据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负有相互保护、相互通知、相互协助的义务。违反了这样的义务,给一方造成损害,就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个责任不是侵权责任,而是合同法上的责任。这个制度就叫缔约过失责任。
我国合同法对要约的效力和缔约过失制度都做了明确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