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债之保全制度起源于罗马法上之撤销之诉制度。债之保全制度包括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和债权人撤销权制度,但是两者并非同步发展的。在法国,强制执行制度不甚发达,故法国民法典继受了罗马法上的撤销权制度,又创设了代位权制度,意大利、西班牙及日本民法典继受了该制度。然而,在强制执行制度较为发达的国家,如德国、瑞士等国家民法典仅继受了罗马法上的撤销权制度,而不认代位权制度。我国《民法通则》没有规定债的保全制度,但是由于经济发展之需要,我国《合同法》明确的规定了债的保全制度,最高法院对《合同法》的债之保全制度作了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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