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招是以假乱真。债权人甲在债务人乙向其出具借据后,回家用同样的纸,模仿乙的笔迹“克隆”一张假借据,等过了两年乙还钱时,甲拿出那张仿照的借据给乙,乙当场撕毁。乙以为钱据两清,谁知不久接到了法院的传票,甲以真借据起诉追款,法庭上乙有口难辩。
第二招是借尸还魂。债务人乙在还钱时,债权人甲讲借据不在身边,双方协商由甲向乙出具收条,以证明乙还了借款。但不久乙收到了法院的传票,丙持有乙出具给甲的借据(借据未注明借谁的钱)向法院诉讼追款,庭审中乙拿出甲的收据,称已还款,但丙辩称,你是还的甲款,没有还钱给我。因甲丙已串通好,乙难以证明其手中持有的收据与丙持有的借据的关系。
第三招是出尔反尔。债务人乙向债权人甲还款时,甲不在场,甲在电话中交待乙将钱还给丙就行了,乙信以为真,将钱还给了丙,由丙向乙出具了收据,乙认为双方债务结清。但不久甲持据向法院起诉要乙还款,乙辩称钱已经还给丙了,有丙的收据为证,但甲认为乙和丙另有债务,乙向丙的还款与己无关。甲丙沆瀣一气,乙无法对质。
第四招是无中生有。甲、乙有业务往来,甲发现乙平时写给自己的一封便信中的内容和签名处之间有大段空白,便将信的正文内容剪掉,在乙的签名上方写上“乙向甲借款一万元,三个月内还清”的字样,后甲便以伪造的借据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还款。因甲提供的“借据”确实是乙的签名,庭审中,乙非常被动。
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双方当事人都理直气壮,法院很难确定当事人借贷关系的客观事实。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只能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综合证明力的大小,确定法律事实。如“债务人”不能提供有力的证据推翻“债权人”持有的借据,最终难免败诉。因此,公民在与他人经济往来时,要处处留心,不给不善之人以可乘之机。一是向他人借款立据时,要在借据上注明债权人的姓名和借款用途;二是向他人还款时,要收回借据原件,并且仔细检查一遍,带回销毁;三是他人代收还款时,必须对代收人较为熟悉,并要求代收人在收据上注明为谁代收及代收原因。同时,注明在债权人处的借据作废;四是在和他人日常书信往来或其他书面经济交往中,落款签名要紧贴主文,不要留太大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