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之诉是一种变更之诉,撤销权人可单独主张权利,这并不会产生异议。关键是相对方的本诉为其它之诉时,权利人可否反诉行使撤销权?反之亦然。
我们知道,诉的合并是指人民法院将两个或两个以上互有关联的单一之诉合并到一个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并予以裁判的制度。其实,在民事诉讼领域往往存在着复杂的诉的形态,也即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几种不同形态的诉同时并存。[4]一般诉的合并是指诉的客体即诉讼标的的合并,而本诉与反诉的合并是典型的诉的合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因此从理论上讲,只要诉的客体一致,诉的合并审理是成立的。例如:甲持乙出具的2万元欠条主张给付之诉,乙反诉该欠条系受欺诈所为,要求变更欠款为1万元。诉讼标的为债务的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相一致,可合并审理。再如:甲主张与乙之间的婚姻关系成立的确认之诉,乙则以受胁迫为由反诉要求撤销该婚姻关系。诉讼标的是婚姻关系效力纠纷的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相一致,也可合并审理。
诉的合并审理一方面可以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平等性,另一方面则可减少诉讼成本,避免对牵连之诉分案审理作出矛盾的裁判。但需要说明的是权利人应当在权利的法定存续期间即除斥期间内行使权利,否则该项撤销权利将归于消灭,而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
当然,若双方之间的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时,这实质上是撤销权与无效确认请求权的竞合,该理论系德国学者肯普(Kipp)创造,现为绝大多数国家所采纳。因此权利人则不必提起撤销之诉,直接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民事行为无效即可,亦或法官可依据最高院证据规则的相关规定,行使释明权,指导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从而提起确认之诉。因为民事行为无效制度与可撤销制度的法律后果是相同的,即民事行为自始归于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