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介绍,今年4月12日,吴先生与郭女士签订合同,购买郭女士位于崇文区一套建筑面积为98.38平方米的房屋。吴先生按约定将5万元交给了郭女士。按照合同约定,双方应该在4月13日办理合同网签,并于4月20日到银行办理房屋贷款事宜。
但因郭女士迟迟没有履行约定,4月17日,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其中规定: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30%。郭女士出售房子正好是在“国十条”中上调首付的对象之列。作为买房者的吴先生需要多掏16.1万元。无奈之下,吴先生以违约为由将郭女士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解除合同,郭女士双倍返还购房定金10万元并承担所有诉讼费用。
在昨日(24日)的庭审中,郭女士认为,国家出台新政虽然属于不可抗力,但本案并不适用这条原则。因为吴先生起诉称因国家政策导致无法贷款,而当时北京市还没有具体落实国务院的通知。因而郭女士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应该继续履行。同时,她与吴先生之间的交易属于二手房交易,并不是商品房交易,因此不应该受到政策的限制。
“我没有拒绝履行合同,只要他交了房款,我还是把房子卖给他。”郭女士当场表态。而吴先生则坚决表示要求双倍返还定金10万元。法官提出双方是否愿意调解,但郭女士表示自己没有违约,不同意调解。
律师观点:
对于该案,崔xx在接受采访时建议,在双方签合同时,应该将国家政策变更等情况列入合同之中,对此造成的责任后果进行详细地约定。
“尽量约定得详细点,这样能最大限度保障双方的权益。”他说。另外,最近由于房地产热,造成很多卖房者违约解除合同,他认为,最简单的方式就是提高违约金的限度,可以尽量避免购房者利益损失。
引用法条
[1]《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